每队必须有一名守门员。
每队在比赛时可有1-3名替补队员,如果是“友谊比赛”,可以有5名以下的替补队员。
在经裁判员同意后,在比赛暂停时,替补队员可替换队员。
只有在被替补队员下场后,替补队员才能上场。
未经裁判员同意,任何队员不得上场或下场。
国际理事会决议
1.每队上场队员的最少人数,由各国足球协会酌定。
2.理事会认为,任何一队少于7名队员时,该场比赛应为无效。
3.队员在比赛开始前被罚令出场,可从已登记的替补队员中选一人替补,不应因进行替补而延迟开球。队员在比赛开始后被罚令出场者,不得替换。凡替补名单中的替补队员,不论是在比赛开始前,或在比赛开始后被罚令出场,均不得更换0匕项决议仅指违反规则第十二章而被罚令出场的队员,而不适用违反规则第四章的队员)。
(责任编辑:山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