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对全市
药品零售企业发出通知,要求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非
药品时,必须设非
药品专售区域,将
药品与非
药品明显隔离,并设有醒目的非
药品区域标志,不得将非
药品与
药品放在一个区域或柜台内销售。对未严格按要求经营的企业,将收回其GSP证书,并限期改正。
同时,
药品零售企业在营业时间必须有处方审核员在岗并履行职责,若监督检查发现处方审核员不在岗且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该局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此外,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出租、转让或变相出租、转让柜台,一经发现将立即责令其停业整顿,并收回GSP证书,情节严重的注销其《
药品经营许可证》。
(责任编辑:紫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