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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妊娠药品不允许零售

he.xinhuanet.com   2008-2-29   平安健康网

  《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明确,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经批准的施术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规定》要求,除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的医疗保健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且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不得人工终止妊娠,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胎儿有严重缺陷的;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妊娠妇女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妊娠妇女及胎儿健康的;因离异、丧偶要求终止妊娠的。

  经批准的施术机构对妊娠14周以上要求人工终止妊娠的妇女,应当在手术前查验其居民身份证和前条第二款规定的医学诊断结果和有关证明,并登记存档。经批准的施术机构应当建立妊娠14周以上妇女终止妊娠手术和新生儿出生、死亡等事项相关数据的登记制度,并每半年将有关情况汇总后报当地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不得谎报或者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和统计等部门应每半年互相通报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有关信息。

  《规定》鼓励公民举报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非法实施终止妊娠手术和非法销售、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违法行为。有关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受理举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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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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