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药品管理法》、《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中对药品检验机构出具不合格药检报告后的处理程序作了有关规定,主要涉及药检报告的送达、当事人申请复验、药监部门采取现场检查控制措施、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程序、发布质量公告等。
下面就对接到不合格药检报告书后正常的处理程序作详细阐述分析。
程序一:送达药检报告
根据《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的规定,负责抽样的药监部门应自接到不合格药检报告书2日内将药检报告书转给被抽样单位。为了使这一行为有文书可查,药监部门应制作送达回执,注明药品检验报告书编号、不合格药品基本情况、不合格项目等内容,由当事人签字接收。
注意:1.接收不合格药检报告的人必须是当事人或具有能代表(或代理)当事人接收药检报告资质的人。前者指作为公民的当事人本人,后者指作为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受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接收药检报告的人、当事人专门负责接收公务文书的部门(如办公室、值班室)。送达给其他人的,除非得到当事人的事后追认,否则不产生对当事人的送达效力。
2.送达不合格药检报告书时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复验的权利,即告知当事人对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药品检验结果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原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逾期申请复验的,药品检验机构将不再受理(参见《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程序二:当事人申请复验
复验申请期间的存在意味着法律对假劣药的认定提出了比认定其他一般违法行为更高的要求,因为它涉及技术因素,不是靠一般陈述申辩就能够解决的。行政机关更要重视这一点,在做出事先告知之前的定性过程应考虑这一因素。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