斜视患者的配镜既要矫正眼位,又要兼顾双眼视功能,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才能保证斜视治疗的正常进行。
调节性内斜视的配镜原则
(1) 屈光状态为低、中度远视者:可以给予足度矫正或过矫眼镜。一般戴足度镜不得超过1年,过矫镜不超过半年,无论戴镜后眼位是否正位,斜视度变化与否,均应调整降低眼镜度数。
(2) 屈光状态为高度远视者:采用逐渐递增法,先由4-5.00D~+6.00D给起,早期1个月,3个月复诊1次,如果眼位已经矫正至正位,则不再增加眼镜度数;如果仍旧偏斜,则半年增加1次屈光度数,直到戴到足度或近足度,增加幅度以每次增加+0。5D~4-1。50D为宜。如果眼位已正,则需坚持戴此度数眼镜1年后才逐渐降低其度数。每年减低+1.00D为宜;如果戴足度镜后,眼位仍有偏斜,1年后则减低其度数,以获得最佳视力的屈光度配镜为准。
(3) 屈光状态为复合远视散光时,优先矫正散光,其次才考虑远视度数,但远视与散光度数之和一般不能超过+6.00D,以后逐渐增加球镜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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