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诉讼当事人的一般心理特点
在离婚诉讼中,原告,被告不同的诉讼请求决定了离婚诉讼中原告处于积极、主动的地位,被告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直接影响到原告,被告的心理特征。
一般来说,原告起诉离婚不外乎有下列两种心理:
(一)摆脱心理。其诉讼心理是为了解除因现存婚姻而给自已造成的精神上,与肉体上的痛苦。主要有以下几类情况:①因草率结婚和双方性格不投而摆脱没有感情的婚姻,③怀疑心理或因第三者插足而摆脱没有排他性性爱特征的婚姻,②对方有赌赙行为而摆脱经济争议的婚姻;④对方夫权思想严重或女方性格要强而摆脱精神压抑的婚姻,⑤婆媳不和,双方家长干预及家庭成员参与夫妻关系摆脱干扰排他性特征的婚姻。
(二)追求心理。其诉讼心理是为了通过摆脱现存婚姻,片面追求“完美”和“理想”的婚姻。主要有下列几类,①因第三者插足而追求与第三者结婚,②因职务提升、学历提高或户口“农转非农”等情况变化试图追求新欢;③受传统封建思想影响,因对方不育或生女孩而追求再婚,最终目的是传宗接代,④对方被判刑、劳教而摆脱缺乏性爱追求完美的婚姻;⑤对方有精神病,患生理缺陷或性生活不协调而摆脱损伤性爱特征追求完美性性爱的婚姻。
审判实践中,原告的诉讼心理不可能是单一的,常常会出现几种甚至不同类型的诉讼心理交织在一起的现象。如因对方被判刑而引起的离婚,原告除了具有摆脱缺乏性爱婚姻心理外,由于对方被判刑可能影响家庭经济状况,原告还可能具有摆脱经济贫困的婚姻心理,与此相应会出现追求完美性爱,经济实惠型婚姻的心理。
相对于原告的心理特征,被告的心理特征是比较复杂的,大致有下列几类;
(1) 对立心理,甚至有报复心理。表现在对离婚态度上是明知夫妻和好无望,但也绝不能让原告称心如意。坚决不同意离婚的目的是报复原告。集中在第三者插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