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于原告的心理特征,被告的心理特征是比较复杂的,大致有下列几类;
(1) 对立心理,甚至有报复心理。表现在对离婚态度上是明知夫妻和好无望,但也绝不能让原告称心如意。坚决不同意离婚的目的是报复原告。集中在第三者插足、地位变化引起的离婚案件中。
(2) 自尊心理。表现在离婚态度上是怕离了婚,丢了自己的面子。因此提出各种各样的借口不同意离婚。这种类型要集中在夫权思想严重、性情粗暴的离婚案中。
(3)凑合心理。表现在离婚态度上是不问意离婚。其原因是对离婚有顾虑,有的考虑到子女利益,有的考虑到自身缺点或年龄较大,再婚不易,或者考虑到对方经济优越,离异后影响经济生活,有的妇女考虑从一而终的封建传统思想。这主要集中在被告有生理病患,被判刑被劳教而引起的离婚案中。
(4)悔恨心理。他们往往有这样那样的过错,原告起诉后才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痛悔莫及。诉讼中,被告—般能主动认错,请求原告给予一次悔过的机会。也有的希望好来好散。通过调解,夫妻和好可能性大,即使离婚的,复婚比例也大。
(5)自卑心理,也称自抛自弃心理。发现在对离婚态度上一般是同意离婚,但不坚决。同意离婚的原因有三;一是自已有重大过错,觉得不可原谅,二是对方有重大过错,感到不可挽救,与其共同生活没意思;三是感到对方条件太高,自已与对方门不当户不对,差距太大。有强烈自卑心理,集中在第三者插足,地位悬殊引起的离婚案中。
此外,原告,被告的诉讼心理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即双方为共同达到—定的目的,如为解决子女户口“农转非”而假离婚。
二、不同诉讼阶段当事人心理特点
解除婚姻关系是—个复杂的情感变化过程。在诉讼的不同阶段,当事人的心理特点是不一样的,起诉阶段,一般是原告与被告双方矛盾激化阶段。双方情绪都显得很激动,尤其是原告离婚的欲望很强烈,情绪很急躁,负气投诉的很多。因此, 通过审判人员施以有效的心理影响,有20一30%的当事入会投而不诉。坚持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