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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当事人心理及其调解和好方法初探

法通网   2007-9-12   平安健康网
的原告对离婚的态度则更加鲜明,为达到离婚目的,他们多数不惜钱财请求律师帮助,在诉讼中发泄不满与痛苦,尽力指责被告以提高夫妻感情破裂程度。

    答辩阶段,被告收到诉讼付本时的心理大致有两种,有的由于来不及考虑离婚问题,所以显得很突然,无所适从;而那些正在为离婚找岔子的被告会暗暗高兴,主要指有第三者的被告。但所有的被告都不可能对离婚问题作较深的考虑。因此,审判人员不失时机地与被告谈话是必要的,此时,共陈述的真实性较强。阅过诉状副本后,受诉状内容影响,被告又会显得激动与兴奋,表现在答辨中,与诉状中的“一面之词’一样,有另一方面的“一面之词”。

    谈话阶段,原告与被告的心理状态一般都是前一阶段心理状态的延续。原告的情绪趋于稳定,被告对离婚也会提出明确的意见。双方当事人在谈话中都有意无意地流露出希望得到审判人员同情的心理。而调查阶段的原告被告又都希望自己得到社会的同情。

    调解阶段是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心理矛盾逐步趋于缓和的阶段。初次凋解,原告的情绪显得异常激动。许多原告会有—肚子的委屈诉说,甚至会不断痛骂指责被告。但细细观察不难发现,这一阶段哭得最凶,闹得最凶的原告往往会在第二次调解中给予被告机会,夫妻重归于好。与原告相反,初次调解阶段的被告心理比较稳定,—般不易激动。不同意离婚的,大多数表现出非凡的耐心与克已,并且会承认错误以缓和矛盾。同意离婚的被告,对原告的

指责与痛骂会抱着不屑—顾的态度,有的被告还会主动请求法院尽快调解解决。但不同意离婚又易于激动的被告会随原告情绪高涨而高涨,有的还可能与原告相互指责。实际上他们对和好只是抱着侥幸心理,他们更多的寄和好希望于法院。

    初决凋解后,双方当事人都会慎重考虑婚姻问题。因此,第二次调解中,大多数离婚案件中双方 当事人的情绪都会相对稳定。即使坚持要求离婚的原告有的也会承认对方的一些好处与优点,甚至还可能承认自己的缺点。离婚态度并不坚决或婚姻心理承受能力较强的原告,对被告的认错与审判人员的调解一般会作出接受的表示。所以,第二次调解和好率占离婚案件和好总数的80%以上。经过二次调解后。如果双方当事人态度都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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