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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无偿献血者的用血规定

平安健康网   2008-4-9   平安健康网

  《福建省公民献血条例》第十三条 献血者本人临床用血时,按下列规定享受用血优惠:

  (一)献血者累计献血八百毫升以下的,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临床用血,可以累计按其献血量的三倍免费用血;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后临床用血,可以累计按其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

  (二)献血者累计献血八百毫升以上的,可以终生免费临床用血。

  除献血者本人按上款规定享受的用血优惠外,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可以累计按献血者的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

  本条例所称的免费用血,是指免交公民临床用血时依法需交付的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第十四条 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根据第十三条规定享受免费用血的,医疗机构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免费手续。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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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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