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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皮肤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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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网 2007-8-31平安健康网

  化妆品皮肤病是指人们日常生活中由于使用化妆品而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病变,如红斑、丘疹、脱屑、皮肤及粘膜干燥、色素沉着、瘙痒或刺痛等。这些病变的出现,与人们使用化妆品保护皮肤、美化生活的主观愿望恰好相反。近十余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消费水平的提高,化妆品工业蓬勃兴起。与此同时,由于使用化妆品所引起的皮肤损害病便也急剧增加。各类学术会议上屦有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病例报导;专业杂志、文献资料经常刊登化妆品所致皮肤病、美容病的案例总结;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介也时常出现有关的专题新闻。因此规范化妆品皮肤病的正确诊断与处理,经维护化妆品生产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都是十分重要的。

  一、我国政府对化妆品的定义和分类

  本标准所称化妆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一章第二条款的规定,即“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在化妆品生产管理方面又将化妆品分为普通化妆品和特殊用途的化妆品。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二、化妆品皮肤病的范围

  化妆品皮肤病是一组有不同临床表现、不同诊断和处理原则的临床症候群。本标准仅适用于日常生活中使用化妆品所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病变,不适用于生产、职业性接触化妆品及其原料所引起的病变,也不适用于化妆品中某些物质,经皮吸收而引起的系统性不良反应。1997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联合发布并于1998年12月1日起在全世界范围内实施《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CB 17194.1~17194.7-1997,共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化妆品皮肤病的定义范围包括:化妆品接触性皮炎、化妆品光感性皮炎、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化妆品痤疮、化妆品毛发损害、化妆品甲损害等6类。现分述如下。

  1、化妆品接触性发炎

  化妆品引起的接触性皮炎是化妆品皮肤病的主要类型。国内资料统计表明此类损害占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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